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5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2044A。
法定代表人:彭宁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296。
法定代表人:胡晓光。
申请人陕西国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5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农行西安雁塔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2460内的存款61559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农行西安雁塔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2460内的存款6155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XXXXXXXXXXXXX2044XXXXXXXXXXXXXX429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