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安邦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蓝田县宏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某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874号
申请人:蓝田县宏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MA6W0JF8XT。
法定代表人:王洪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静,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MXHD17。
法定代表人:王凤贺。
蓝田县宏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8490号。申请人蓝田县宏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5563.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蓝田县宏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5563.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1698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