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执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亿达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西咸新区XX城XX街XX村。
法定代表人曹武孝,系该站经营者。
被执行人陕西华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环XX段XX号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胡小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亿达建材租赁站社与被执行人陕西华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6民初81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租赁费552408.58元,材料赔偿款356679元,违约金188796.9元,受理费14681元,执行费13525元,但被执行人至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查询人民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被执行人账户无足额钱款,已依法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对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消费及对公司进行了失信惩戒。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李晓军
审 判 员 郝海荣
二O二O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魏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