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破申8号
申请人:西安**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王寺街办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797493841H
法定代表人:张民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律师:乔晓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A座2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9412J
法定代表人:胡小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文财,男,该公司法务部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萍,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西安**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被申请人陕西华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华王公司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之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公司在本院作出受理裁定前,自愿撤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西安**模板有限公司撤回申请被申请人陕西华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之申请。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张如领
审判员 呼延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