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华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撤回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异8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科,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陕西华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健航,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陈晨,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华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陈晨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志豪
审判员党宏侠
审判员韩晶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杜遥
书记员朱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