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执恢547号
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永昌盛源轻钢组合房制造厂。
经营者姚文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华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小勇。
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永昌盛源轻钢组合房制造厂与被执行人***、陕西华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陕0116民初8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院(2019)陕0116执1958号执行案件于2019年5月31日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永昌盛源轻钢组合房制造厂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未扣除已履行的钱款,部分标的重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永昌盛源轻钢组合房制造厂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轩
审判员 杨建辉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