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陕01**执恢232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楷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华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楷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1日作出的(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华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钢材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000000元及相应的后续逾期利息。本院于(2013)碑执字第02107号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院遂恢复执行。
执行中,经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线下及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为钢材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000000元及相应的后续逾期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03执恢23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