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康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博康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351-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博康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4号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柱,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2号工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西安博康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二万零二百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二万零二百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晶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