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浩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222执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宜君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西安浩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5710160711A。
法定代表人:王成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与西安浩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86736.8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5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62元;共计92057.86元。被执行人西安浩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浩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2057.8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