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02民初33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曾用名***),女,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女,195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女,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女,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临沂市华美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工贸开发区双岭路中段**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华美园林花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3357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的担保人***(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清馨居小区4号楼××室房产一套,查封了**的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2017年8月4日,**主张该案已移交公安侦查,申请解除对其担保人***房产及其担保人***所有车辆的查封,对其主张提供了本院出具的日期为2016年6月12日案件移送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出具的日期为2016年6月12日案件移送函,能够证明本案已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担保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清馨居小区4号楼××室房产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的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