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4327号
申请执行人: 西安市未央区源得利建材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居XX市场XX区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0113MA6UKUCB28。
经营者:王兴,男,1942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XX路XX小区XX区XX号楼XX号,公民身份号码 12010XXXX201102511。
被执行人: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1859。
法定代表人:秦金权,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西安市未央区源得利建材商行与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源得利建材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707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保险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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