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23执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423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31209.93元,并从2016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4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件款3400元,该笔款项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现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被执行人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航

审判员 杨战武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闫欣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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