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被告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13249号
原告:王某。
被告: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内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泾阳县高庄镇中国原点新城,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珍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