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23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9)陕0423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由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35万元,并从2017年5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清偿完毕止,由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7573元及本案执行费159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高消费令,通过对被执行人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过查找,该被执行人已经搬离再无确切地址,导致短期不能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粮
审判员张锐
审判员贾航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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