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23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某某申请执行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3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由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劳务费25675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576元,本案执行费37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被执行人已经办理原址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征信惩戒系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航
审判员*粮
审判员张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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