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2878号之一
原告:山东齐鲁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河东郑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鲁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齐鲁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鲁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齐鲁风景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70元,减半收取计37835元,由原告山东齐鲁风景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