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辖终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齐鲁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齐鲁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2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争议的解决有申请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本案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齐鲁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齐鲁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至2016年,原告在被告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处干园林和其他建筑工程,工程经被告现场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总造价为9124486.66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虽上诉称双方约定争议的解决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