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24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九长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兰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长民,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小博,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姜花玮,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
申请执行人九长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1024民初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九长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借款本息1750万元(已履行200万元);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前年利率9%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0900元。本院依法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件立案执行前,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九长公司还款250万元。案件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12309.51元,被执行人***向九长公司还款2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九长公司已领取案件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12309.51元,共计312309.51元。关于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还款协议。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20000元。2020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九长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1024执4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房小康
审 判 员 杨鸿雁
审 判 员 赵 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蔡 芸
书 记 员 潘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