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

山阳县丰和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4民初847号

原告:山阳县丰和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阳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

法定代表人:赵天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民,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

住所
住所地:山阳县XX街道办事处XX沟XX村iv>

法定代表人:王兰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阳县丰和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山阳县丰和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阳县丰和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习 源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李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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