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执恢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
本院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8)陕0116民初69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西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剩余案款1224641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并承担执行费171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执行案件于2019年12月18日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在房屋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均无房产、土地登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消费予以限制;并将被执行人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加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信用予以惩戒。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为 华
审 判 员 杨 建 辉
审 判 员 杨 宝 健
二 0 二一年 五月 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 天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