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4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山阳县丰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赵天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民,系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兰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山阳县丰和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出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原告山阳县丰和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违约赔偿金共计1000万元(已履行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为: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8%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21年2月12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8%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山阳县丰和劳务有限公司100万元。2022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山阳县丰和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出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俭
审 判 员 房小康
审 判 员 赵 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 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