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科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4财保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赵鑫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汉中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杨恒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晓彤,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杭程,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中科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陕0724财保2号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1901元。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汉中科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为由请求解除对该公司银行存款591901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汉中科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并于同月20日冻结了汉中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91901元。法律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汉中科达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2020年2月19日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冻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收到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建成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始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