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24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
委托代理人:李守彬,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西乡县茶镇老渔坝社区居委会,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该社区居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乡县茶镇老渔坝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乡县茶镇老渔坝社区居委会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16332.56元及利息181546.08元,合计497878.64元;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申请执行费736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50000元;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西乡县茶镇老渔坝社区居委会在202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000元,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0元,2022年12月日前支付200000元,对于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债务利息在最后一期履行完毕后,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后再另行协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对和解长期履行的案件,应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申请执行费7368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724执52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锡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一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