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4民初26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工业园区高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恒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莲花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鑫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汉中科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陕0724民初2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91901元。汉中科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和被申请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9190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祥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