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724执721号
***、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双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20)陕0724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10933.17元。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遂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查询了其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2020年9月14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12497.17元(含执行申请费1564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赔偿款110933.17元。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标的款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