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24执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西乡县茶镇老渔坝社区居委会,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社区居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乡县茶镇老渔坝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乡县茶镇老渔坝社区居委会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16332.56元及利息181546.08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申请执行费736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仅交纳执行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西乡县茶镇老渔坝社区居委会银行存款或收入466046.6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