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执保269号
申请人:陕西创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院社,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耀辉,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省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高宏庄,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创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陕西创博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9)陕0102民初4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95527.0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陕西创博物资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银行存款895527.0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文
二○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