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

陕西省某某县第二建筑公司与某某县再回首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8民初3236号
原告:陕西省**县第二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宏庄,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家宏,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再回首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县第二建筑公司与被告**县再回首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县第二建筑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县第二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陕西省**县第二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福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