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8民初3236号
原告:陕西省**县第二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宏庄,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家宏,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再回首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县第二建筑公司与被告**县再回首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县第二建筑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县第二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陕西省**县第二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福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