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2民初4447-1号
解封保全申请人:陕西创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省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高宏庄,经理。
解封保全申请人陕西创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陕0102民初4447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富平县支行账户银行存款895527.08元。解封保全申请人陕西创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封对被申请人陕西省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的上述财产查封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保全申请人陕西创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封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省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名下冻结的中国建设银行富平县支行账户银行存款895527.08元予以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魏 玮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