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蒲民初字第01285号
原告陕西蒲城东陈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陕西省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
被告陕西省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第三项目经理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蒲城东陈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陕西省富平县第二建筑公司第三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蒲城东陈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元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东陈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蒲城东陈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同小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