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铜川市印台区煜城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2民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文,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印台区煜城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频阳路30号鑫光小区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甘泉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川市印台区煜城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上诉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玉荣
审判员***
审判员董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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