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黄陵县恒发置业有限公司、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财保24号
申请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221180228Y
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体育路23号
委托代理人:王新平,系陕西扬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黄陵县恒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2766310037K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XX镇XX村
2014年4月25日,申请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陵县恒发置业有限公司通过XX庄一、XX号楼总包施工协商会议纪要,达成施工合同。被申请人将开发建设的XX庄一、XX号楼交由申请人总包施工,后由于被申请人资金紧张、没有办完施工手续,该工程处于半停工状态。2017年5月双方签订正式的建设合同,2017年5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直接发包通知书,该工程于2020年7月2日完成结算,结算价为39550845.83元。2020年7月28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截止立案之日,被申请人已付工程款32832884.79元,尚欠工程款6717961.04元(含质保金1186525.37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单号:11739143901787125591)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黄陵县恒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延安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XXXXXXXXXXX********),黄陵县XX社XX社(账号:2709111001201000005653),中国农业银行延安分行库管桥山中心(账号:XXXXXXXXX********)内存款70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2022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长  曹永民
人民陪审员  姜小娜
人民陪审员  杨继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张怡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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