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铜川康泰管业有限公司、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202执470号
铜川康泰管业有限公司、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铜川康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2民终22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按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应向铜川康泰管业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513622元、逾期损失19029.6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9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82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账户资金,扣划550570.69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42743.69元,执行费7827元已上缴国库,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