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3执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军。
***申请执行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2051.66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劳务费181339元及利息26309.6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6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35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081元。在执行中本院将案件款215132.66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因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申请将本案案件款予以冻结,现已将案款215132.66元提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203执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廉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