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民初822号
原告:陕西德安**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69号旭景兴园3-2-1306
统一机构代码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体育路23号
统一机构代码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建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德安**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陕西德安**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德安**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陕西德安**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延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羽
书 记 员 杨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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