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陕0112执异78号
异议人:杨凌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康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彦,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戴丽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千文,男,1989年12月27日,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45号楼1608。
法定代表人:王武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向阳,男,1969年9月26日,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异议人杨凌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其公司对(2012)西执民字第16号执行案超标的执行有异议,已于2018年4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现没有结果,请求暂停本案审查,待其公司执行异议案件审结后再行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2012)西执民字第16-7号《执行裁定书》一案[(2020)陕01执异211号]正在审理中,本案的审查与该案的审查结果相关联,应中止本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查。
审 判 长  丁素巧
审 判 员  王靖喻
人民陪审员  郭金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严 平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