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财保3号
申请人: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示范区渭惠路中段**火车站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86998852L。
法定代表人:陈富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辉,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221771538Q。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42886.74元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一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享有债权1100余万元,根据申请人陈述,申请人现尚欠付被申请人800余万元,因此,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雅玲
审 判 员 王丹萍
人民陪审员 范雪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