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凌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财保3号

申请人: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示范区渭惠路中段**火车站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86998852L。

法定代表人:陈富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辉,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221771538Q。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42886.74元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一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享有债权1100余万元,根据申请人陈述,申请人现尚欠付被申请人800余万元,因此,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雅玲

审 判 员  王丹萍

人民陪审员  范雪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