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杨凌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民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渭惠路火车站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86998852L。

法定代表人:陈富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辉,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勋,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221771538Q。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武,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斌,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 莹

审判员 闫亚君

审判员 丁 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罗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