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民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渭惠路火车站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86998852L。
法定代表人:陈富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辉,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勋,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221771538Q。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武,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斌,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 莹
审判员 闫亚君
审判员 丁 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罗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