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抗1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火车站渭惠渠路北。
法定代表人:梁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康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诉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一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7〕28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郭忠红
审判员  贾劲松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牛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