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380。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斌,陕西凌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武,男,60岁,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86998852L。
法定代表人:陈富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依据已生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一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353703.56元、补偿款27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通过对被执行人已查封财产“盛世阳光”超市的租金进行逐年强制扣划方式,先后向申请人执行回部分案件款。但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对本案据以执行的(2013)陕民一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2013)陕民一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21)最高法抗1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1)陕民再166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要求本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给付义务,已经完全涵盖并替代了本案据以执行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一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的全部内容,且申请执行人现已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再1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所立的新执行案号为(2022)陕04执354号执行案件。因此,本案据以执行的依据已发生变化,导致本案没有存在的必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陕民一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宇童
审判员 倪治国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董 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