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民初1522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312258310。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勋,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渭惠路火车站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86998852L。
法定代表人:陈富军,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丽,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辉,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221771538Q。
法定代表人:陈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斌,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雨 蓉
人民陪审员 唐建军
人民陪审员 汤新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