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民初1360号之四
原告: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渭惠路火车站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86998852L。
法定代表人:陈富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丽,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辉,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221771538Q。
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武,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斌,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64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王 西 江
审 判 员 曹亚琦
人民陪审员 张永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董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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