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4民初1833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安,扶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XX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示范区XX路XX段。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被告:**XX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第一项目部。
住所:**示范区XX路XX段。
负责人:解某某,经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XX建设有限公司、**XX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第一项目部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吴剑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泰建设有限公司、**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第一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剑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罗 进
书记员张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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