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泰市臻基业建材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8532号
原告:新泰市臻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小协社区光明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N27JQ71。
法定代表人:李天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西办事处威达路与217省道交叉口北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2297E。
法定代表人:肖立志,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泰市臻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新泰市臻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臻基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臻基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62元,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新泰市臻基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守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