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756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立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凤英,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丰,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启德未来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卢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山,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惠利,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启德未来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因自身原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895元。
审判员 孙洲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