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281民初4337号
原告:青岛亨辉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山东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F3TQ2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合示范区)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229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睿,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亨辉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7日前向原告青岛亨辉隆电气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款5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261元(已减半),保全费3926元,由原告青岛亨辉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告青岛亨辉隆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