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1民初7595号 原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办事处威达路与217省道交叉口北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7年10月22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铺集镇***村390号。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睿,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广马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站前大道二号办公楼6层602室。 原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程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671.72元;2.判令被告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LPR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275.52元;以上合计7947.2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多次签订《采购合同》,向被告购买加气块,原告已按约定预付款。经2017年12月29日对账,截止对账之日被告仍欠原告价值人民币4671.72元的加气块。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于2018年1月10日还清上述款项并约定违约利息。现欠款已到期,被告仍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采购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6月9日签订了加气块《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供应加气块,货款预付。证据二、转账记录、收据各一份,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付款9万元。证据三、***一份,证明经对账,被告***承诺仍欠原告价值人民币4671.72元加气块,被告***承诺于2018年1月10日前返还货款,逾期按月息2%计算。证据四、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就被告欠款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9日,被告***代表被告山东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原告向被告山东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购买加气块500立方,单价180元每方,共计9万元。合同加盖了被告山东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公章,并有被告***的签字。原告已于2017年6月9日,按约定将9万元货款转给被告山东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对账,截止对账之日被告仍欠原告价值人民币4671.72元的加气块。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于2018年1月10日还清上述款项并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月息2%)。现欠款已到期,被告山东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仍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被告未按约交付全部货物,被告至今尚欠原告4671.72元的加气块,被告***承诺于2018比1月10日前付清,逾期承担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671.7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即以4671.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被告山东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671.72元。 二、被告山东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4671.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山东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