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83民初613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嘉荫县向阳乡永丰村,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西办事处威达路与217省道交叉口北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2297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睿,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村23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69********。 被告:**,男,1979年8月13日生,住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年,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白沙河路55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5********。 原告***与被告***、**、**年、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2022年8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平度市利群御景园项目从事木工工作,被告**年、**、***管理原告,并为原告考勤、发放报酬等。2020年4月7日下午在该项目工地工作时,因设备故障,导致了原告右拇指屈指肌腱断裂、右拇指双侧指动脉、桡侧指神经损毁、右拇指尺侧指神经断裂,在平度市人民医院就诊、住院6天。被告承建工程,原告为其施工时发生伤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年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0000元,于2022年8月15日直接支付给原告***(支付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2481********)。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负担850元,由被告**年负担1000元,被告**年负担部分,于2022年8月15日直接支付给原告(支付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2481********)。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