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保526号
申请人:新泰市臻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小协社区光明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N27JQ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西办事处威达路与217省道交叉口北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229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泰市臻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期限一年。
保全费282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臻基业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