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33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盛世民生小区10号楼1**201户,身份证号码:3702241969********。
被执行人: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兰州东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2297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37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付清案款,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37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